《政府采购信息》报记者发现,“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”中,一物业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两次,处罚原因都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。
其中,一个项目处罚结果是罚款13510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处罚时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;另一个项目处罚结果是罚款235200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处罚时间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。
那么,同一供应商在不同的采购项目中违法,其违法行为可以合并处罚吗?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成交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有效?
交叉时间可重叠不累加
合并处罚简单来说是“数罪并罚”。在行政执法中,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,若是简单地择一重罚而不是合并处罚,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,与《行政处罚法》中的“过罚相当”原则相违背。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四个条件:一是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;二是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;三是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;四是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。关于违法行为合并处罚,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。
上述案例中,实施主体虽然是同一供应商,但参与的两个政府采购项目是独立的,违法行为也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项目中。
业内人士称:“两个违法行为既不存在主观上目的与手段的关联,也不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,相互之间互不影响、互不重叠,依照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,对供应商分别按采购项目给予处罚。所以,违法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,也应当分别计算。”
“两个项目处罚的时间有交叉重叠的,即存在吸收关系,应当从最早的处罚时间开始到最后的处罚时间截止,而不是累加两个项目的处罚时间。”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。
回到上述案例中,也就是说,该物业公司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应从2021年3月31日开始到2023年4月7日结束。
也有人存在疑问:同一个供应商多次违法,视为严重违法行为,应当合并起来从重加重处罚。
专家表示,如果供应商违法行为严重,财政部门可以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。
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项目 也应归还不当得利
以上述案例为例,假如该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时间为2021年1月份,3月份才被处罚,该供应商在2月份又参与了其他采购项目并中标,那么2月份中标的项目应该如何处理,中标有效吗?
业内人士认为,供应商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中标结果无效,其所得均属不当得利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“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”。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,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,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。
简单来说,无论是正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,中标人也只能获取服务的成本,而不应当获得利润。所以,即使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规行为,也应退还其项目利润。
另外,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,对于工程项目资质造假但项目验收合格的,按合同金额支付款项。也就是,虽然该供应商因违法主体不合格,中标应定为无效,但仍应按合同载明的金额付款。
同时,若该供应商在2月份参与的采购项目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财政部门则可按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规定,对该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